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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测点位布设的一般原则
监测点的布设应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应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应考虑各监测点之间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取得的监测资料具有可比性。
为了大致反映城市各行政区空气污染水平及规律,在监测点位的布局上尽可能分布均匀。同时,在布局上还应考虑能大致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空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应结合城市规划考虑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位能兼顾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
(2)监测点位数目的确定
根据《环境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确定环境空气监测点具体位置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监测点位置的确定应首先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采用间断性的监测,对本地区空气污染状况有粗略的概念后再选择设置监测点的位置。监测点的位置一经确定,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b。在监测点50m范围内不能有明显的污染源,不能靠近锅炉烟囱。
c。在监测点采样口周围270°捕集空间,环境空气流动不受任何影响.如果采样管的边靠近建筑物,至少在采样口周围要有180°弧形范围的自由空间。
d.点式监测仪(每个监测项目对应一台监测仪)采样口周围,或长光程监测仪器(用查分吸收光谱分析多个监测项目)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90%光程附近,不能有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阻碍环境空气流畅。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距离,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出采样口或监测光束的两倍以上.
e.监测点周围建设情况相对稳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能有新的建筑工地出现。f.监测点应建在能长期使用且不会改动的地方.
g。监测点应地处相对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的地方。
监测点位附近无强大的电磁波干扰,周围容易获得稳定可靠的电源共给,电话线容易安装和检修。
h。为了方便进出监测点位进行维修,应有便于出入监测点位的车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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