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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
第三条 按照组建、委托或者指质控中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级别,质控中心分为质控中心、省级质控中心、市(地)级质控中心和县(区)级质控中心(组)。
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参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省级质控中心或现有省级质控中心对接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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